关于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的调查与建议

 

来源:大英县政协   作者:   点击数:1690   日期:2020-06-19   字体:【


5月以来,县政协组织部分市县政协委员和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游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调研组,深入县蓝议科技职业技术学校、县仁孝为老服务中心、县社会组织党建服务中心,通过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等方式,对我县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县社会组织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县民政局率先探索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培育发展、规范管理等系列工作,推动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发展速度较快。截至今年5月,全县登记社会组织255家,其中社会团体12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35 家,从业人员达1万余人,是2000年社会组织数量的6倍,2010年的1.5倍,年均增速达到10%,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增速明显快于社会团体。二是覆盖领域较宽。我县社会组织涵盖社区卫生服务、医疗健康及养老护理活动、学前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种养殖技术服务、志愿者及社会工作服务、扶贫互助、文化艺术活动等诸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涉及36个委办局和11个镇乡、2个社区管委会、1个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是搭建平台较实。2018年建立“两中心”、“一平台”。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县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服务、行政审批、孵化培育、购买服务等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县社会组织党群服务平台,通过电子服务大厅、多媒体网站、手机微信公众号进行登录,涵盖社会组织管理、党建智慧管理、基层动态、便民服务、公共服务、投诉监督6大功能板块,实现网上一体化办理,提高了办事效率,方便了办事群众。四是社会功能初显。县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县总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信息传递优势,为政府和企业搭建起沟通桥梁,促进了大英经济发展;县康乐养老服务中心、县妇女儿童促进会、县爱心社会服务中心、县志愿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对大英的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养老、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我县在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组织结构不优。一是覆盖领域不平衡。从事教育、研究、文卫的社会组织较多,占50.20%;互助性、慈善和公益类社会组织偏少,仅占11.76%;其他社会组织占38.04%;没有从事环保类社会组织。二是组织架构不对称。从事民办非企业社会组织占52.94%,社会团体类占47.06%。行业协会、社区服务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所占比重较少,不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服务、协同政府社会管理等功能。

   (二)发展动力不足。一是发展资金获取渠道单一。我县社会组织造血能力差,大部分依靠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扶持、捐赠而运转,加之受非营利性质束缚,不能扩张拓展服务性收费业务,许多社会组织都存在发展难题,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就把争取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主要方式,在得不到政府资金扶持的情况下,便进入“睡眠状态”。二是专业人才匮乏。我县社会组织数量上虽有所增多,但是普遍规模较小,缺乏具有专业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现有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也很少接受专业培训,缺乏专业技术和公共管理知识,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人才短缺,致使开展组织活动能力不强,甚至个别社会组织只有组织没有服务,成了徒有虚名的空架子。

(三)作用发挥不够。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应该依靠社会力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政府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那些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接,利用社会组织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需求。一是公共服务能力较弱。目前社会组织自身能力薄弱,导致地位不高,权威性不够,在发挥自身的人才、资源等优势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上还有待加强。二是参与社会管理不足。部分社会组织局限于自身发展和内务管理,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建设发展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四)监管力度不大。社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社会组织要得到合法的身份,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才能在民政局注册登记。一是监管力度有待加强。登记管理机关由于重社会组织的“入口”管理,往往忽视过程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为避免对社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干预和重复监管,职能履行不到位。二是沟通协调不到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之间沟通配合有待加强,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建议意见

(一)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积极探索建立孵化基地,通过政府主导、专业组织运营、社会参与方式,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一是加强党建引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真正实现党组织的全覆盖,力争做到有社会组织活动的地方就有党的组织领导,树立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的意识,使社会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孵化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入驻程序,着力重点领域的社会组织建设。注重社区服务领域,重点培育文化体育类、服务类、社会事务类、慈善救助类、维权类社区社会组织;注重社会事务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在养老助残、科技文体和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社会服务;注重公益慈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能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的社会组织。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导和帮助社会组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懂专业、会服务、能管理、善协调、愿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不断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要;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督促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建设,强化自我管理能力,树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二)多措并举,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社会组织是各类社会利益群体的代表,更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一是放宽准入条件。根据相关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逐步放宽社会组织登记注册限制条件,最大限度降低登记准入门槛,探索将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前审查职能向登记后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转移。二是创新管理格局。进一步推动和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管理主体由传统的政府“一元”向多元的转变,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三是探索管理新模式。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逐步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着力推行直接登记、直接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加快发展。

(三)优化环境,确保社会组织作用发挥。全面提高社会组织运作能力,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落实和满足社会管理和服务需求意义重大。一是稳步推进政社分离。全面梳理部门职能,将决策咨询、标准制定、行业规范、资格认证等职能,以及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社区管理性工作,逐步转移或委托给相关社会组织,实现资源合理优化,推进社会组织自主发展;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进一步理清关系、明确职责,不断拓展社会组织发展领域,促进社会组织依法独立运作。二是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建立财政扶助、企业资助、个人捐助等多元化筹资机制,设立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建设发展,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建立会员会费缴纳机制、拓宽服务领域等方式,争取更多资金,保障日常运转。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公益组织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社会慈善救助、志愿服务等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性岗位、专项资金注入等方式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生态环保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助政府有效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四)完善机制,推进社会组织高效运行。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推动社会组织有力有效运行。一健全监督机制。县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监管,依法查处。加强正确引导,坚持扶持与规范相结合,规范社会组织登记、变更、注销机制,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二是完善服务机制。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适时推出一批符合社会需求的社会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实施。同时,利用县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县社会组织党群服务中心,建立社会组织培训基地、社工人才培养基地,协调和整合各方资源,为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培训、交流考察、跨界合作、信息宣传、品牌建设等支持性服务。三是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社会组织一定时间内的组织管理、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通过活动的产生的社会效益和影响进行科学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完善激励措施,以此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从业行为,提高规范运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名词解释:

1、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2、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优抚服务,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防治污染等公害和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公益慈善事业为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法人。